万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璐璐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行为人万某为获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伪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且数量达6万件,情节严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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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8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8号。
2.案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乐芸。
被告人:万某,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初中文化,业务员。2014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司保卫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工人。2014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黎某,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工人。2014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庭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化程度大专,小作坊经营者。2014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丹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涛;人民陪审员:姚小琼区美琪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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