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孚润达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

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莉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行为人李某于2012年4月15日挪用本单位8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观点一认为,行为人李某挪用该笔8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李某挪用行为实施完毕到被害单位报案时未满三个月,本案的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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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二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初字第58号。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凌云。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孚润达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景波;代理审判员:倪乔怡;人民陪审员:王玉洁。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小卫;审判员:张健彤;代理审判员:范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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