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环宇 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雒某作为游戏客服专员,有权使用公司的管理员账号,而公司对管理员账号中附属的管理工具并无有效的技术控制,故雒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
对雒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本案被害人武神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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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叶青。
被告人(上诉人):雒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专员。2013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翟铁军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砺兵;人民陪审员:周学芳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环宇;代理审判员:程昊于靖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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