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下简称三门邮储银行)小企业信贷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如省 单位: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身份的认定及对其行为的定性。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以侵占罪定性。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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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刑二初字第23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二终字第39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荣军;代理检察员:孙婷婷。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下简称三门邮储银行)小企业信贷经理。2013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虎林;审判员:李如省;人民陪审员:何方富。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爱珠;代理审判员:何大可陈将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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