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宸道商贸有限公司诉施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律适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碧仪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在于讼争租赁合同对原告宸道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若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来看,则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条的意思应是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后设立的租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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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宸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道商贸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北路八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少敦吴忠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施某。
被告(原审被告):丁某(曾用名丁某1)。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平;人民陪审员:陈宝钗张碧卿。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巧玲;代理审判员:胡林蓉许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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