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在客运合同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妍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起诉承运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受害人或其家属选择客运合同关系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客运合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客运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青旅出租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一路12号12—2、12—4室。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海湖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3号。
法定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李妍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