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澧县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过错原则 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

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医务科

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红 单位: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各地因输血感染疾病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出现。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类纠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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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先逊,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人民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某,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江学明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敬海;人民陪审员:龚德炎赵道松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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