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车辆损失险是否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睿 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1.车辆损失险的性质及其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其不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当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一旦发生了事故,符合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不论事故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清远人民财保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保险大厦。
公司负责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航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