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合浦县供电公司等土地侵权赔偿纠纷案 (土地侵权赔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重审
代理律所: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南珠水泥厂

村民委员会

原合浦县公馆镇建设站

合浦县公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若彬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供电公司应否按民事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对韶海公司和金田百汇城进行赔偿。从一审到再审,法院判决均认定供电公司是讼争线路、线杆的产权人,其架设行为侵犯了韶海公司和金田百汇城的合法权利,因而判令供电公司赔偿二原告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4)合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韶海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徐屋南二区2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合浦县金田百汇城(以下简称“金田百汇城”),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绕城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合浦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昕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南珠水泥厂(以下简称“南珠水泥厂”),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
法定代表人:叶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珠水泥厂原厂长。
被告:合浦广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铁山。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告:合浦公馆水泥厂,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厂厂长。
被告: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1,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海银岭水泥厂,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1,副厂长。
第三人: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公馆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原合浦县公馆镇建设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2,合浦县公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副站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曦;审判员:周怀辉叶维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向雄;审判员:张燕琼苏骅。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审判员:黄冠灵杨雪云。
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宏宽;审判员:何福敏罗伯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8日。
再审结案时间:2009年11月19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