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施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

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晓昕 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加害人免责的抗辩事由如何确定。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地面施工人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因地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马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舒某。
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商务中心)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苏晓昕。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冰;代理审判员:韩凯柏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