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等诉包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民事二审中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永宏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有关该类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以及对当事人在该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以下相关问题。
第一,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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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港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汤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包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峰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严永宏。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盛;代理审判员:曹锐张峥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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