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 (无因管理)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磊 单位: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现今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相混淆,致使裁判出现偏差。我们首先得区分两者的不同,才能正确地对无因管理进行认定。笔者作如下解析:
1.法律上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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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卷河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松张晓容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三路九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李勇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胡磊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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