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对工资欠条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寇建军 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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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宝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12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耀斌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宝丽;审判员:寇建军杨建文。
二审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军红;审判员:王根芳任小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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