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行车记录仪录制行车视频的民事证据效力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瑞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车记录仪所录制的行车视频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试听资料作为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集书证和物证的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行车视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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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刚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丽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雪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瑞涛;代理审判员:冯诏锋;人民陪审员:张宪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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