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执行程序中解除查封的法定事由认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4)足法民异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胥杰 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该案裁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在起诉时,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告与福康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后经法院释明,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但在合议庭合议时,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畴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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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4)足法民异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贵元唐光磊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69号附1号11-8。
代表人:罗某,该所主任。
第三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中心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胥杰;人民陪审员:李国民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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