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司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调解书;证据效力;举证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744号
审理法官:

王鸿云

齐万久

豆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中,司某提交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3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讼争房屋为上诉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由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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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0)和民二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744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员:王军;助理审判员:李霞;助理审判员:卢凤萍。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鸿云;审判员:齐万久;助理审判员:豆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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