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案 医疗期;执行;立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方龙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执行申请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迟雪涛

郭继海

陈振平

法官解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争议焦点是:无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能否立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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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钧,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方龙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华,天津市北方龙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雪涛;代理审判员:郭继海、陈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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