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勉县韩家山锰矿厂等劳务合同案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继承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文书字号: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2)勉民初字第00975号
审理法官:

张峰

吴朝印

周安辉

代理律师:

陆栩安

法官解说
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审理过程中产生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住所和稳定的财产,并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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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2)勉民初字第00975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47岁,陕西省镇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栩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韩家山锰矿厂。住所地:陕西省勉县茶店镇小砭河村。
投资人:王某2(已死亡)。
被告:朱某,女,40岁,陕西省汉中市人,无业,王某2之妻。
被告:王某,女,20岁,陕西省汉中市人,王某2之长女。
被告:王某1,女,16岁,陕西省汉中市人,学生,王某2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朱某,王某1之母。
被告:李莫,女,76岁,陕西省汉中市人,农民,王某2之母。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峰;人民陪审员:吴朝印、周安辉。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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