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诉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恶意串通 善意取得 房屋买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8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嵘

张小娜

张增普

刘锐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二被告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追回诉争房屋所有权,如何判断,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对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
审理合同类案件,首先应确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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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终字第101号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831号裁定书。
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祁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增普,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锐天津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并经过再审审查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梁;代理审判员:童文星;人民陪审员:赵会朝。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晶;审判员:李庆刚;代理审判员:杨学文。
再审审查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海亮;代理审判员:张丽娜唐娜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经河西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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