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港龙湾港务有限公司案 票据返还请求权;民事诉讼;连续背书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温州港龙湾港务有限公司

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79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齐海权

崔建东

法官解说
票据返还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此类案件。
一、 票据返还诉讼属一般返还财产的诉讼,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诉讼
票据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仅指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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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7983号判决书。
(二)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
(三)诉讼双方
原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权,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港龙湾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巧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东,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树亮
(六)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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