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一(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晶

赵静

俞栋第

代理律师:

赵文慧

蒋皓敏

倪晓强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日益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境外旅游,境外旅游事故也时有发生。作为游客,在旅游中,要注意理性客观的评估旅游项目存在的风险,对潜在危险因素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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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一(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某1,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慧,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18楼M座。
法定代表人蒋汉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晶;代理审判员:赵静;人民陪审员:俞栋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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