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诉余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流质条款;以房抵债;回购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578号
审理法官:

魏思奇

代理律师:

张峥嵘

黄泽雁

郑伟杰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为了归还拖欠被告的债务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双方同时约定原告享有回购权。嗣后,因原告无钱归还欠款、也未行使回购权。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本案所涉的"以房抵债"条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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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57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龚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蔡某1,女,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蔡某1父亲)、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理人龚某(蔡某1母亲),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尚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泽雁,上海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杰,上海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魏思奇。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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