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社会保险案 社会保险;受案范围;改制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法律

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宏

阿斯亚热西提

陈琛

法官解说
本案是以新疆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争议,引发诉讼的案件。原审在审查本案时认为,新疆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与米泉市运输公司的兼并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确定原米泉市运输公司欠缴职工养老、统筹等费用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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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3)米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龙河南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涂潇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建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臧明波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王宏;审判员:阿斯亚热西提、陈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3月3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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