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责赔付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三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狄建庆

李会芝

崔军

代理律师:

孙宝义

董泉

薛从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无责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是否必须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对交强险保险性质的理解以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1、关于交强险的保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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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395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三终字第48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宝义,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泉,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负责人:刘令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从刚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伟红。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狄建庆:审判员:李会芝、崔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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