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诉石河子怡心园养老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养老院;合同义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宏新

张小丽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性社会服务行业异军突起,如:民营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这些关系民生的服务行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养老问题,更是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营者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自己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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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原告(上诉人):卢某1,男,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原告(上诉人):卢某2,男,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上诉人):卢某3,男,汉族,1957年6月30日出生。
四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宏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怡心园养老院。住所地:北湖公园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霍某,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该养老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小丽,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红光。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新宝;代理审判员:朱万利宋新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二审结时间: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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