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环境监管失职案 环境监管失职罪;监督管理职责;因果关系
案由:
环境监管失职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

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

原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8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惠娟

陈梅娟

杨谦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东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是具有玩忽职守犯罪的同类客体,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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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866号判决书。
2.案由:环境监管失职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虞花业。
被告人莫某,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又名唐1,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学繁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惠娟;审判员:陈梅娟、杨谦意。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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