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 调解协议 无权处分 重大误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

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营业本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冠

万志坚

刘静

代理律师:

汪炳旭

法官解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基于其意思自治,为解决赔偿争议问题而达成的一致协议。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内容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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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汪炳旭,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鸿,该公司营业本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冠;人民陪审员:万志坚、刘静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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