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范凌云

代理律师:

石俊峰

法官解说
对履约过程中必须作出约定的重大事项,如合同条款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依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的,缔约双方应该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方能继续履行。诉讼中当事人对该重大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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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1
委托代理人:石俊峰,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范凌云。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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