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转包;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

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

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

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民一终字第227号
审理法官:

丁国强

宇斯呼林

骆玲

代理律师:

祁忠玉

张全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晏某先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隆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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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博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民一终字第227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晏某,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祁忠玉,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镇,组织机构代码74220573-4。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孟宪文,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全华,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铁宏;审判员:孟明;人民陪审员:姜虹。
二审法院: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国强;审判员:宇斯呼林;审判员:骆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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