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的认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1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宇明

龚延华

屈忠勇

代理律师:

关海博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和认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说亦是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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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122号判决书。
2.案由
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华;审判员:贾成宇;人民陪审员:翟玉华。
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明;审判员:龚延华;审判员:屈忠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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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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