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汪某等买卖合同案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郭文祥

王力群

杨新兰

代理律师:

闫振云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在定货协议上签字是否系担保行为,在本案中杜某在汪某与李某签订的定货协议上字的行为是否是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据上述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09)喀民二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闫振云,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汪某。
被告(申请再审人):杜某,曾用名杜某1。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龙山。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祥;审判员:王力群;代理审判员:杨新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