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王某工伤赔偿案 损害填平;第三人侵权;工伤纠纷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莎车县王某砖厂

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5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薛红

张荣琴

何春璐

代理律师:

刘应文

法官解说
此案是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案件,且是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第三人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近年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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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1)莎民初字第2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577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赔偿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系郑某之妻。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5月3日出生。系莎车县王某砖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应文,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琼;代理审判员:张海静;人民陪审员:余旅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红;代理审判员:张荣琴、何春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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