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诈骗案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诉不加刑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审判决书: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刑重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李海英

王希生

刘树林

法官解说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面方面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一般认为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几种情形,"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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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重审判决书: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刑重字第142号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蒙古族,高中文化,系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海英,人民陪审员:王希生、刘树林
6、审结时间:
重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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