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强行性规范;公司对股东担保;担保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京王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南京荣氏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04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仁伟

郝党权

何彬

陈晓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事实相对较为清晰,主要难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是属于约束公司内部治理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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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南民初字第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043号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仁伟,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被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某(上诉人),女,回族,1981年12月1日生,南京王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中山南路1号23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被告南京王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温某,经理。
被告王某1(被上诉人),男,汉族。
以上五被告共委托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何彬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氏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帮义,董事长。
被告陈某(被上诉人),男,汉族,南京荣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委托代理人陈晓清,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高福罡。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艳;代理审判员:张静李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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