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乌鲁木齐市中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案 生命权;违法发包;损害赔偿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恩施州广源法律事务所法律

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

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13号
审理法官:

朱甲华

代理律师:

欧卫东

李旭昶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文件,在我国民法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法的建设中,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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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313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女,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系受害人张某之妻。
原告张某1,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系受害人张某长子。
原告张某2,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受害人张某次子。
原告张某3,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系受害人张某三子。
原告张某4,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张某之女。
原告周某,女,汉族,1940年1月2日出生。系受害人张某之母。
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辉南,湖北省恩施州广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中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乌鲁木齐市燕儿窝红雁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穆朝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禹水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南路32号院3号楼1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出纳。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
法定代表人曲文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朱甲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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