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抢劫、强奸、寻衅滋事李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李某1寻衅滋事案 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招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永文

滕敬远

刘玉旗

法官解说
1、共同实施强奸犯罪后,其中被告人之一又返回被害人住处,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系该次强奸犯罪的延续,不应再另行定罪。公诉机关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再行定罪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并抢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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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招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强奸、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李某、李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招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文,人民陪审员滕敬远,人民陪审员刘玉旗。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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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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