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万宝童车有限公司诉孙某经济补偿金案 劳动合同解除权;效力;劳动关系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

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

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

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枣民五终字第3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林泰

孙晓

朱海燕

代理律师:

韩涛

何锡志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亮点不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而是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未就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之前,双方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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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民初字第4407号判决书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枣民五终字第340号判决书
(二)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滕州市万宝童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广源东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利,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平,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平,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郭方昌,山东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街道。
一审委托代理人:韩涛,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1,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龙泉街道,系孙某之子。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锡志,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褚书峰;审判员:刘莉、李纪增。
二审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林泰;审判员:孙晓、朱海燕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日。(经滕州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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