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受贿罪;受贿数额的认定;集体土地价格的确定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藤县天平国土资源管理所

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周猛

梁志雄

蒋玮

代理律师:

梁斌

法官解说
集体土地不能参考国有出让土地的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因它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也不能以同类土地的征收价格计算其价值,因其确实存在的私自交易市场,有一种隐性价值,该价值是得到参与交易的群体认可的。应根据该土地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受贿、滥用职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洁华。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藤县天平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住藤县藤州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藤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斌,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春建;代理审判员陈曦;人民陪审员岳贻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猛;审判员梁志雄、蒋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