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等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民事代办关系;劳动报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

营业部

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22号
审理法官:

鲁卫平

王永吉

金庆

法官解说
1、对于一二审案件裁判角度的评判。本案实际上属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洋县分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一般的民事代办合同关系。从案件所查明的事实来看,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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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084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2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全智健,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贯溪营业部。
代表人刘德强,营业部主任。
被告(上诉人)刘某(又名刘某1),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保整;人民陪审员:马娟丽、刘方红。
二审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卫平;代理审判员:王永吉、金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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