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诉赵某劳动合同案 严重违纪;即时解除权;消极怠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工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克勤

徐焰

李弘

代理律师:

邹连香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劳动合同的解除性质以及认定被告赵某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又称严重违纪)。
1.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仲裁的请求以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具有合法性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权,是指当解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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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82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49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方之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赵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静静;代理审判员:张晓燕;人民陪审员:任新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克勤;代理审判员:徐焰、李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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