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上海心歌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案 婚介服务合同;消费欺诈;违约责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汤佳岭

姚国治

武之歌

代理律师:

郝洋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原告正是基于此条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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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1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3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心歌婚姻介绍所
法定代表人徐燕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孙韵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佳岭;代理审判员:姚国治;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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