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上海福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自由裁量;证据规则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是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925号
审理法官:

沈伟俊

代理律师:

沈伟

葛峰

法官解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对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查明及致害方过错程度的认定。本案中,承办法官会同诉、辩双方对于事发现场的勘查,综合分析诉、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从而查明被告福浦公司管理的自动扶梯梳齿板梳齿有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92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09号。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201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某1,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伟,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363号6层018室。
法定代表人薛在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伟俊。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