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上海舒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 网络购物;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余纪成

法官解说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网络逐步渗透到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传统的消费习惯已悄然发生了转变,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交易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 提高了交易效率。然而,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同时, 其全球性、虚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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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57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68号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舒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丹红;审判员:王英;人民陪审员:王涯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伊红;代理审判员:朱红卫姚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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