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诉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案 高管双重特性;司法规制;劳务派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罗瓦楼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94号
审理法官:

汤佳岭

姜婷

郎文艳

代理律师:

陈祥龙

郑建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系公司高管的地位。与一般雇员相比,公司高管处于位高权重之地位,兼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特性。在涉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应在考量高管双重性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以求既保护高管作为劳动者所应有的合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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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42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94号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惠某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罗瓦楼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66弄1号812室。
法定代表人WATSONROBERTKILLGORE,罗瓦楼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靖宇;代理审判员:李露;人民陪审员:冯美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佳岭;审判员:姜婷;代理审判员:郎文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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