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案 职务发明报酬 程序困境 证据保全 举证妨碍
案由: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文联

徐卓斌

谭映红

代理律师:

唐逸敏

万晓缨

韦赟斌

法官解说
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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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判决书
2、案由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男,194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逸敏,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赟斌,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渊;代理审判员凌宗亮;人民陪审员王承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徐卓斌;代理审判员谭映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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