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侵权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燕萍

马清华

胡晓梅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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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82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刘某1,女,200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农民。
原告:刘某2,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农民。
原告:焦某,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王超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邓成立,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敏山东天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李伟山东天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宗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庆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205国道东侧绳网市场。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新强;审判员:张凌燕、相继军。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萍;代理审判员:马清华、胡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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