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等健康权案 健康权;自甘冒险规则;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

淄博临淄闻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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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依友

王法公

张永强

孙洪雁

法官解说
本案实质涉及对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
任何法律的立足点不外乎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价值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整部侵权责任法就是对行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立法取舍与衡平。但是侵权责任法的缺陷之一就是未将自冒风险予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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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边盛国,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淄博临淄闻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实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桑坡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安亮,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依友,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法公,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学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斌,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永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工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工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工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工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教育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城路12号。
法定代理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洪雁,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传宝;代理审判员:刘光鑫;人民陪审员:朱丽娜。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萍;代理审判员:马清华、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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