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又好又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时间计算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绛帼

吕桂欣

沈峰

法官解说
本案中用人单位济南又好又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诉讼中始终主张由于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故劳动者孙某不存在加班问题,其不应向劳动者孙某支付加班工资。但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孙某存在加班,济南又好又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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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93、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告(上诉人):济南又好又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负责人:徐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凤霞,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鸿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绛帼;代理审判员:吕桂欣、沈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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