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特珐曼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违约;释明范围;施工合同;工程款构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484号
审理法官:

杨景达

孙月琴

孟义

代理律师:

辛黎明

法官解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在追要工程款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多的抗辩莫过于发包方针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付款条件等提出异议,其目的在于延付或者拒付工程款。
本案中,潍坊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山东特珐曼药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污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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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484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潍坊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夕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黎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山东特珐曼药业有限公司(原山东特珐曼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敬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魏振福;审判员张学福、韩玉成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杨景达;审判员孙月琴、孟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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