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5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奉刚

张振显

张新伟

代理律师:

刘国防

傅文

姜龙波

常国友

姜在锐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个人能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从理论上说,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是对劳动者存在年龄上的限制,即一般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始得就业,达到法定年龄则须退出工作岗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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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9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54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诉人):王某1,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防,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文,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满国,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姜龙波、常国友,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姜在锐,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明琪;审判员:朱国华、刘斐斐。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奉刚;审判员:张振显;代理审判员:张新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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